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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会来与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会来,杨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104号原告:孙会来,男,1995年10月4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杨光,男,1984年1月17日出生,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原告孙会来与被告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会来撤诉。审 判 长  包锡伦代理审判员  罗 蕾人民陪审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唐 明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