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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执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邓天国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天国,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2329号申请执行人:邓天国,男,汉族,1955年12月22日出生,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海北路50号。负责人:曹乃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邓天国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宇华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剑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