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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1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吴忠造与周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造,周厚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11783号原告:吴忠造,男,199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周厚江,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造诉被告周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忠造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忠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吴忠造负担。审 判 长  廖宝章人民陪审员  范叔瑶人民陪审员  余缪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