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伟东与褚卫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伟东,褚卫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407号申请执行人胡伟东,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宾县宾州镇胜利街一委*组。被执行人褚卫国,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宾县宾州镇西城街六委**组。本院在执行胡伟东诉褚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法院(2017)黑0125民初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庆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