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蔡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法定代表人蒋延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威,男,汉族,1991年7月16日出生,高中文化,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陕0602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威之间的宝塔区丰泉建材家居批发市场1区B排7-8号商铺的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由被告蔡威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所租房屋交还原告;二、被告蔡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租赁费(每月按6600元计算,含已支付的60000元)。案件受理费1829.5元由被告蔡威承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威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郭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