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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宝军与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瑞丰源农作物种植农业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宝军,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瑞丰源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财保30号申请人:王宝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生,黑龙江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5513280967。法定代表人:索巍,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瑞丰源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33001598206723B。法定代表人:王晓伟,男,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宝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瑞丰源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145吨水稻进行保全。申请人王宝军用其与苏玉红共有的房产证号为****的房屋为该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瑞丰源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水稻145吨,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778元,由申请人王宝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