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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谢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刑初5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6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守所。辩护人梁金亮,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冀辛检公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支前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梁金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2日14时许,因房屋未能确权,被告人谢某某来到北位井村村委会用铁插管将村委会门窗玻璃砸坏,放火烧毁屋内物品及河北省地矿局石家庄综合地质大队的工作、生活物品,赵某2赵侃放在村委会的宝岛牌电动自行车。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损毁物品价格认定:北位井村委会物品损失价值为9023元,石家庄综合地质大队物品损失价值为2252元,宝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为5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1、物证:铁插管一根;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清单、侦查说明、到案经过、谅解协议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赵某1拴谢某1志谢某2彦谢某3彦谢某4墨张某占聂某利赵某2赵侃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电车照片。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谢某某为泄私愤,损坏公私财物,应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2、被告人主动认罪,没有前科,赔偿取得谅解,请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14时许,因房屋未能确权,被告人谢某某酒后来到北位井村村委会用铁插管将村委会门窗玻璃砸坏,放火烧毁屋内物品及河北省地矿局石家庄综合地质大队的工作、生活物品,赵某2赵侃放在村委会的宝岛牌电动自行车。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损毁物品价格认定:北位井村委会物品损失价值为9023元,石家庄综合地质大队物品损失价值为2252元,宝岛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为500元。事后,被告人谢某某家属对上述毁损物品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22日14时接报警:2016年10月22日14时北位井村谢某某将本村大队的房子内部分物品损毁。接警后,决定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17日,被告人谢某某被传唤到案。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在2016年10月22日中午喝酒后,因村里确权和补偿款的事,大约下午2点来到北位井村委会,在未等到村干部情况下,用门插管将村委会门玻璃和窗户玻璃砸了。后离开村委会又返回,用打火机将纸点着后放在沙发垫上,火就烧着了,看到村委会北屋内放着宝岛牌电动车,其就推走了。后来知道烧了村委会的沙发、三斗桌、单人床等及地质大队的生活物品等,把电车赵某2赵侃。6、赵某3拴拴证言证明:其在北位井村委会看门,2016年10月22日下午2时左右,见本村谢某某来到村委会,用喇叭喊村干部到大队来。后谢某某把村委会的一张桌子推倒,用铁插管砸窗户上的玻璃,后来就走了,过了五六分钟又回来了,拿打火机点着了沙发上的材料,骑一辆电车走了。后来村干部都来了一起救火,村书记报了警。7、谢某1志凯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2日下午2时左右,其听到大队喇叭喊村干部赶紧到大队去,其就到了村委会,见本村的谢某某谢某2彦群也在。谢某2彦群劝谢某某回家,谢某某喝了不少酒,把大队屋里桌子推倒了,用铁插管把门上的玻璃砸了,谢某2彦群把谢某某连拉到拽的推走后就回去了,晚上听说谢某某把大队点着了。8、谢某2彦群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2日下午2时左右,其听到大队喇叭喊村干部到大队来,其骑车子去了大队,见谢某某在大队,谢某某把大队屋里的桌子推倒了,接着拿铁插管把大队门上的玻璃砸了几块,其拉谢某某赶紧走,劝他回家歇会再说事,后来谢某某走了,其也就走了。后听公安员说谢某某烧了大队屋里的物品了。9、谢某3彦申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2日下午1点左右,本村谢某某到其家问村旧账的事,大约2点左右,谢某某又到其家说把村委会砸了张某占乔打电话说村委会着火了,其到了村委会,张某占乔组织救火,随后公安、消防人员赶到。村委会玻璃、床、沙发、茶几、衣架、桌子等物品被烧毁,确权资料、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材料也被烧毁。10、谢某4墨银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2日下午2点左右,其听说村委会着火了,其赶紧赶到村委赵某3拴拴说是谢某某放的火,其见火势很大,就给张某占乔打电话,接着占谢某3彦申就过来了,占乔组织救火。村委会玻璃、床、沙发、茶几、衣架、桌子等物品被烧毁,确权资料、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材料也被烧赵某3拴拴说地质大队小赵的电动车也被谢某某推走了。11、张某占乔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2日下午2点左谢某4墨银给其打电话说村委会着火了,其赶到村委会,一边组织救火一边打电话报了警。屋内家具和资料被烧毁,后听说谢某某把村委会的电动车推走了。12、聂某利兵证言证明:其在河北省地矿局石家庄综合地质大队工作,2016年10月22日下午,其大队放在北位井村委会的生活物品和确权资料被烧毁。13、赵某2赵侃证言证明:其在河北省地矿局石家庄综合地质大队工作,其电车放在北位井村委会北屋内。2016年10月22日下午2点左右,谢某某放火后,其未发现电车,后来知道是谢某某把电车推走了,10月26日,谢某某把电车还回来了。14、辛集市公安局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北位井村委会被烧毁物品现状及被谢某某推走电车状况。15、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将谢某某作案工具铁插管扣押。16、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谢某某烧毁物品价值11275元;推走电车价值500元。17、侦查说明证明:谢某某作案用打火机未能找到。18、北位井村委聂某利赵某2赵侃谅解书证明:谢某某已对北位井村委会被毁物品及地质大队放于北位井村委会被毁物品进行了赔偿,返赵某2赵侃电车;北位井村委聂某利赵某2赵侃均对谢某某表示谅解。1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谢某某户籍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酒后为发泄不满,在公共场所以打砸、放火方式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并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辩护人称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不仅有打砸、放火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还有推走他人电车占用他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其对毁损物品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7月5日止。)审 判 长  姚彦宁审 判 员  乔喜来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路冬松书 记 员  路冬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