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伦昭与梁骥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伦昭,梁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527号申请人何伦昭,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梁骥,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3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何伦昭与被执行人梁骥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每月工资2000.00元和基本工资之外的福利待遇。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已扣留的被执行人梁骥从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工资22000.00元扣划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二、将被执行人梁骥从2016年5月4日起至2017年3月底在西充县水产渔政局应领的福利待遇(目标考核奖、年终奖、年终阳光工资)共计22960.00元扣划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蒋清霞附: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账户:西充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9558852315000039957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安汉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