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7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再次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4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9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在怀化市鹤城区中心市场公交站台处,采用近身扒窃的手段将被害人邓某置于外衣口袋的苹果牌6Splus金色手机一台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90元。该院以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而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经审理查明: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成立、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证明被告人王某扒窃被害人手机的过程。2、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10月29日16时15分许,其在怀化市鹤城区中心市场公交站台处时置于外衣口袋的苹果牌手机一台被盗的事实。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其在怀化市鹤城区中心市场公交站台处扒窃他人一台手机的事实。4、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报告,经鉴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3390元。5、现场指认笔录、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相关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方位、概貌。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被抓获的日期、过程。7、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出生年月日等身份基本情况。8、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王某前科被判处刑罚及释放日期等有关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另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某在一年六个月以下幅度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风帆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王志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瞿韶华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