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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4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曾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曾婷,曾维圣,钟冬华,曾书文,李会春,苏学标,钟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4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386号。组织机构代码:49200066-3。负责人:王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曾婷,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曾维圣,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钟冬华,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曾书文,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李会春,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苏学标,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钟文华,女,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袁民二初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依法委托宜春市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曾维圣所有的座落于宜春市××路××旁××室层××室住房(产权证号:1-××5),2017年3月27日买受人宋鸣慧(身份证号:)以3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住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曾维圣名下的座落于宜春市宜渥路农行旁兴达花苑X幢X室层XX室住房(产权证号:1-××5)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宋鸣慧(身份证号:)所有。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曾维圣所有的座落于宜春市宜渥路农行旁兴达花苑X幢X室层XX室住房(产权证号:1-××5)的查封。三、买受人宋鸣慧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俭俭审判员  陈志辉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佳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