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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高某与韩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韩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676号原告:高某,男,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韩某,女,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原告高某与被告韩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邹小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