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高某与韩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韩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2民初676号原告:高某,男,199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告:韩某,女,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原告高某与被告韩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邹小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