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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高有建、漯河市新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新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115号高有建、漯河市新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与李新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豫11民终1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新祥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原告李新祥支付赔偿金86088.8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3600元,其他诉讼费用1420元,申请执行费119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