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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邓超申请执行赵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超,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4执3号申请执行人邓超,男,汉族,1980年7月21日出生,地址焦作市。被执行人赵飞,男,汉族,1985年6月9日出生,地址焦作市马村区。邓超与赵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超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收到案件后,首先依法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赵飞进行互联网银行财产查询,发现其银行账户无财产;后又先后前往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地产交易所、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赵飞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赵飞在金融、房产、土地、股权、车辆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飞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超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飞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超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立代审判员 :李林鹏代审判员 :任亦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卢金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