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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彦涛与王攀峰、查超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彦涛,王攀峰,查超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608号原告:李彦涛,男,汉族,1979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王攀峰,男,汉族,1986年1月29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查超伟,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负责人:刘建军,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小燕,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彦涛诉被告王攀峰、查超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彦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彦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彦涛负担。审判员  葛梦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高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