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行申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XXX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2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XXX,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XXX因诉天津市人民���府行政复议通知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立行终字第01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X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立行终字第0122号行政裁定,依法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请撤销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津政复通字[2015]1-17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申请人对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作出决定的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裁定���申请人的起诉不予立案错误。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书 记 员 马蓓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