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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7民初316号原告杨某某,农民。被告李某某,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由原告对婚生子杨某甲行使探望权(探望的时间、地点具体以孩子的时间而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2月14日生育一子杨某甲,2008年,被告李某某起诉离婚,蒲城县人民法院(2008)蒲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孩子杨某甲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杨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但自从调解书生效后,原告杨某某多次找到被告李某某要求见孩子,但被告李某某拒不让原告杨某某见孩子,也不告知孩子去向,原告无奈,故起诉至法院。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6年2月14日生一男孩,取名杨某甲。原、被告于2008年9月25日经蒲城县人民法院(2008)蒲民初字第85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孩杨某甲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协议未约定探望孩子的具体时间和探望方式。离婚后,被告李某某即抚养孩子杨某甲至今。原告当庭请求每月探望孩子一次。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原告虽不直接抚养所生儿子杨某甲,但其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被告李某某负有协助义务。故原告请求探望儿子杨某甲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地点如何确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促进父子感情交流的目的考虑确定原告的探望方式为:从原告处接走孩子,并按时送回孩子为宜。对原告诉请每月探望儿子杨某甲一次,考虑原被告实际情况,该主张较为适宜,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探望时间本院酌情确定。综上所述,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都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原告诉请探望孩子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某某享有对杨某甲的探望权利,被告李某某应予以协助;二、具体探望方式: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的第一个周六上午9时,原告杨某某前往被告李某某住处将杨某甲接回家中,周日中午12时前,原告杨某某将杨某甲送回被告李某某住处(如遇春节,则按春节的探望方式履行);2、每年农历正月初三上午9时,原告杨某某前往被告李某某住处将杨某甲接回家中,初五下午3时前,原告杨某某将杨某甲送回被告李某某住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志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