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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欧瑙装饰工艺厂诉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爱欧瑙装饰工艺厂,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271民初4877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欧瑙装饰工艺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务庄东星工业区。投资人:黎森荣,该工艺厂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毕章,北京康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法定代表人:鲍玉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镇荔枝沟社区学院路。法定代表人:高远,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秋,该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泽,该公司员工。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欧瑙装饰工艺厂诉被告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中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欧瑙装饰工艺厂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欧瑙装饰工艺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欧瑙装饰工艺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727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欧瑙装饰工艺厂已预缴),减半收取15863.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欧瑙装饰工艺厂承担,退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爱欧瑙装饰工艺厂15863.5元。审 判 长  吴小慧审 判 员  沈相法人民陪审员  李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史玉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