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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徐美连与沈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连,沈政宝,徐美连,沈政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552号原告:徐美连,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汪小马,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政宝,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徐美连与被告沈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徐美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美连撤诉。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