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徐美连与沈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连,沈政宝,徐美连,沈政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552号原告:徐美连,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汪小马,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政宝,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徐美连与被告沈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徐美连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美连撤诉。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