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世敏、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敏,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张世敏,男,194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共青团东路**号。本院执行的张世敏诉淄博牵引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