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83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孙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3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海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捕前住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刑诉(2016)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宫晓玲、杨晓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2月13日,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补充证据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7年1月13日,本院根据乳山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决定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日至1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先后至山东省莱西市、乳山市,采取趁人不备,撬电锁等手段,盗窃柳州五菱面包车等四辆汽车,其中一辆未遂,涉案车俩价值人民币161760元。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2月3日,被告人孙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车辆,仍然先后四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柳州五菱面包车等五辆汽车,涉案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06000元。案发后,赃物均被追缴,已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明知是犯罪所得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犯数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盗窃和收购车辆,在其处扣押的车辆是他人委托其改装。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至10日凌晨,被告人孙某先后至山东省莱西市、乳山市,采取撬电锁等手段,盗窃北汽幻速SUV汽车一辆、柳州五菱宏光面包车两辆,涉案车俩价值人民币123000元;盗窃柳州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未遂,涉案车俩价值人民币38760元。2015年1月27日至2016年2月3日,被告人孙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车辆,仍然先后四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柳州五菱面包车四辆、昌河货车一辆,涉案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06000元。案发后,赃物均被追缴,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物证作案工具4把,证实被告人孙某盗窃车辆所用作案工作。2.书证(1)乳山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件来源。(2)乳山市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证实从孙某处扣押作案工具2把、车辆8辆,从被告人孙某及孙某1处扣押的8辆面包车及证件已发还失主。(3)乳山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孙某的父亲孙某1提交的孙某2、李某、王某1、范某、周某的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4)随案移送清单及物证、车辆照片,证实本案赃车情况。(5)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孙某在乳山市滨河街4号楼、夏南村东四区、金泰小区178号楼胡同等盗窃车辆的事实。(6)乳山市炉上大桥卡口照片,证实2016年5月6日凌晨2时许鲁K×××××和鲁K×××××车辆经炉上大桥离开乳山市;2016年5月2日至5月3日,5月5日至5月6日,5月8日至5月10日卡口照片,证实5月2日晚20时许鲁Y×××××进入莱西,3日凌晨1时许鲁B×××××离开莱西,4时许鲁Y×××××进入莱西,5时许鲁Y×××××伴随鲁Y×××××离开莱西;5月5日19时许鲁Y×××××经炉上大桥进入乳山,6日早5时许鲁Y×××××进入乳山,6时许伴随鲁Y×××××离开乳山;5月8日21时许鲁Y×××××进入乳山,10日6时许鲁Y×××××进入乳山,6时许二车离开乳山。(7)被告人孙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车辆信息库查询信息,证实涉案车辆均系被盗。(8)乳山市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孙某在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沟于家村被抓获的事实。(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鉴定结论鉴定意见及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孙某盗窃车辆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23000元,未遂柳州五菱宏光面包车价值3876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车辆价值共计人民币106000元。4.证人证言证人孙某1证实,五、六天或者六、七天之前,其子孙某对他说“跟我去把车开回来”,他上了孙某开的一辆白色面包车往东到一个县城,他们到了一条路边看见路边画横线的位置停了一辆面包车,这辆面包车在孙某家房后见过,他问车怎么停在这儿,孙某说他过来买车,把这辆车放在这儿了,他开着来时的车,孙某开着停在路边的那辆车回家了。2016年5月份前后的早上三四点,孙某对他说他伙计把车开走了,叫他跟着去开车到了一个道边还有小市场的地方,他家的车停在路边,孙某把车钥匙给他,他跟着孙某的车开回家了。孙某平时在家加工铝合金门窗。他家院子里有一辆面包车,孙某家院子里也有一辆面包车,房后有两辆面包车,房前还有一辆面包车和一辆带斗小货车。春节前他家里只有一辆白色的面包车,春节过后家又陆续多了这些车。5.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范某陈述,2016年5月2日11时许,他将面包车南北停放在莱西市市区月湖小区中兴街Al号楼3单元楼前,3日6时40分许,发现面包车被盗,车里有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单(抢险、车损、第三者、盗抢险、驾驶员险)、车辆购买发票等物品。被盗车是灰色五菱红光S面包车,车牌为鲁B×××××,车辆型号LZW6441JF,车辆识别代号是LZWADAGA8EB406243,发动机号18E10710209,2014年2月花65500元买的,这辆车开了4万公里,现在约有8成新,车主是妹妹范淑芳。(2)被害人孙某2证实,2016年5月5日晚上17时30分左右,他将汽车停放在乳山市滨河街4号楼西边楼下,6日4点40分发现汽车不见了,他报警了。被盗汽车白色北京幻速SUV,车辆型号是BJ6420BHV1A1,车辆识别代号是LNBMCBAF4FU148583,车牌号是鲁K×××××,2015年9月25日购买时价值6万5千元人民币。(3)被害人王某1证实,2016年5月9日晚上19时左右,将车停在乳山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夏南村东四区102号他家西面的小道上,今天早晨5时许,发现车不见了。车是一辆棕色五菱面包车,车牌号是鲁K×××××,车架号是LZWADGA8F1104636,发动机号是8FB0710208,2015年12月份以45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的。(4)被害人王某2证实,2016年5月8日晚上七八点钟,他把这辆面包车停放在光明街与深圳路十字路口沿着光明街往西走三百左右米路南的金泰小区楼房之间的胡同过道里面,9日早晨发现车门一把打开车内的储物箱被翻动了,因没有太大的损失,没有报案。号码号码鲁K×××××,所有人周明秋,五菱牌LZW6443KAY,车辆识别代号LZWADAG9G1019807,发动机号码8G21920101。车辆所有人周明秋是他岳父的名字,车辆是新车,是2016年3月25日花了人民币52000.00元购买的。(5)被害人种某证实,2014年9月份花63800元购买了一辆五菱宏光S白色面包车,车牌号鲁R×××××,车辆证件,行驶证驾驶证等证件都在车内,发动机号是8E70421180,车辆识别代码是LZWADAGA6E8124633,车辆型号是LZW6442JF。面包车的左后车灯下方划掉一块漆。(6)被害人宋某证实,2016年1月14日晚上7时许把鲁B×××××面包车停放在隆福名居小区动力驿站北面路上,今天11时许发现面包车不见了。车辆型号LZW6376C3,车架号LZWACAGA5A8142201,发动机号A02570202,发动机型号LJ465Q31AE6,2010年3月购买当时价值39900元。面包车登记的是宋文国的名字。(7)被害人罗某证实,2015年1月21日,他将车停放在十六村住的房子南侧一个东西胡同里。今天早上5点多钟的时候,发现车不见了,车是银白色的昌河CH1021HE小货车,车牌号是鲁E×××××,车架号是LVFBAGBC3AK024659,发动机号0027721F3,2011年11月份左右购买的花了40000元人民币。车的行驶证、驾驶证一同被盗了。登记的车主是罗迎春。(8)被害人常某证实,2016年2月2日17时30分,他将公司的一辆五菱之光车牌号是鲁B×××××的面包车停放在城阳区华城路长安华富园小区门北100米路西停车线内。2月3日7时许发现车被盗了。面包车车架号是LZWACAGA2D1100288,发动机号码是D06081987,2013年7月24日购买,价值30500元人民币,车主是老板王晓禹。(9)被害人万某证实,2016年2月2日21时许,他把面包车停在长安华富园北门左面50米处停车带处,2月3日8时许20分许发现车子不见后报警。车是一辆五菱面包车,金色,车架号LZWACAGA9D6051156,发动机号8D5112051156,车牌号鲁B×××××,是2013年7月份购买,时价约5万人民币,车主是万年森。6.视频资料作案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供述,半个多月前,他与QQ好友聊天时,老王知道他收过几辆赃车,问他要不要赃车,他说便宜就要。老王说看好一辆车,他说不会偷,老王说要是由自己偷的话需要他带钱买,他问多少钱,老王叫他多带两个。他带了5000元钱开着车牌尾号为178的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到莱西。他在晚上9点多钟到了约定的月湖小学的十字路口,一会过来一个人,他认出是QQ上的好友老王,老王上了他的车,老王指路,他开车到之前看好的灰褐色的五菱宏光面包车,老王问他这辆车行不行,他说行,问他这辆车多少钱,他说五千块钱,最后商定是4200元钱,然后老王给他两套偷车工具,昨天被抓时身上有一个套筒和一个锥子型工具,有几个锥子型工具是后来在乳山盗窃面包车时断了一个还是两个。他们在车里等到凌晨一点多钟,决定偷车的时候,他们一起下的车,他当时在外面放风,他站在现场的一个摄像头下,他怕被摄像头照到,老王自己去偷车,老王先把面包车的后门打开,招手叫他过去,老王说这辆车没有报警系统,叫他用这个车试试手,他按照老王教的方式实验了一下,没有打开电锁,然后老王用手按着他的手教他扭动扳手把车的电锁打开了,把车发动后,他把钱给了老王,老王下车走了,他开这辆车直接回了海阳,把车放在他家的老房子的院子里。天亮了之后,他和他父亲将车开回家。过了两天,他想再去偷辆车,但是偷车的工具不会用,他在QQ里联系了老王,让老王过来教他。他们定好在碧城河1号桥碰面,当天晚上7点多钟他们碰面了,他当时开的他家的一辆金色的五菱面包车拉着老王直接到了乳山四处转悠找合适的车偷,晚上11点多钟,在市区的小区楼和平房之间找到一辆白色北汽幻速车,他们离这辆车有几个胡同的地方停着,凌晨1点多钟,他把偷车的工具给了老王,让老王教他,他两步行到北汽幻速的停放处,老王把接头接到扳手上,然后把接头的另一端插在车后门的钥匙孔上,然后顺时针轻轻一扭开了,打开车门后,老王从后门钻进车里打车前盖的开关,前盖一开,报警器响了,他们俩人跑到胡同藏起来,报警器不响了也没有人下来,他们又回到北汽幻速的停放处把机盖打开,老王告诉他哪根线是主线,老王让他先把主线掐断,他们又拉车门的时候,报警器又响了,他们吓的又跑了,见没有人出来,他们又回来从后门爬进车里,他先试着开电锁,但是没有打开,老王又手把手的教他,告诉他怎么用力怎么用劲,后来把车通上电后,他开着这辆盗窃的车直接走了,老王没有跟他走留在乳山。他把这辆车直接开到他的新房的车库里放着。第二天早上天还不亮的时候,他对他父亲说昨天到乳山进了点件,喝酒了被别人捎回来了,车还在乳山,让他父亲和他一起把车开回来,他开着车牌号尾号是178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拉着他父亲去了昨天停车的地方,然后他父亲开着尾号是178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回到海阳,他开着金色的五菱面包车回了海阳。5月9日早上,他在沟于家村西头接了老王,他当时准备到乳山自己偷辆车,到乳山上次偷车的位置附近后,老王自己下车走了,他在送老王的时候,看见在他上次偷车的地方附近的平房胡同里有一辆类似黄色的五菱宏光面包车,他决定偷这辆车,天黑的时候,他又回到那辆车附近,他在等的时候,老王又回来了,凌晨1点多钟,他们一起下车,他自己拿着工具过去了,他在外面给他放风,他拿着工具先把这辆车的后门打开,然后直接把接头插到点锁处,一两个小时才把车通电发动开了,然后他直接开车走了,老王自己走了。他把车直接开到他家新房门口。他又告诉他父亲说到乳山办事,车放在乳山,他开车拉着父亲到乳山,然后他开着尾号是“178”的面包车回来,他开着另外那辆金色的五菱面包车回来了。后老王对他说格林豪泰酒店附近的胡同里面有辆五菱宏光面包车,他导航格林豪泰酒店,在路边看见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一直到了晚上,他又开着自己的车找到白天看的那辆五菱宏光面包车,步行到这辆车前,他过去直接开后备箱,老王说过让把后备箱里面的箱子拿走,他把储物箱里面的拖把和水搬到他车上,他觉得车挺新的,然后他开车走了。今天出所去指认了现场。他家还有五辆车,一辆尾号是“178“的白色五菱宏光,一辆金色的五菱面包,一辆银灰色的昌河面包,一辆银灰色的五菱面包,还有一辆银灰色的五菱面包车。白色五菱宏光是2014年花了4000元钱买的,金色的五菱面包和一辆银灰色的五菱面包车是2016年2月份一起买的,一共花了2200元钱买的。银灰色昌河面包车是在2016年2月份前后花了600元钱买的,剩下的银灰色五菱面包也是在2016年2月份前后花了400元钱买的。他知道这些车都是偷来的,所以买的便宜,他们来卖车的时候告诉他是偷的了,因为便宜,卖废铁还不止这个价,他是为了转手卖给别人挣点钱。2014年,他在QQ群牟平天元二手车信息群里做管理员,有个人在群里卖车,当时卖5000元,那个人开这辆车来了之后,他知道车是偷的,说车的来路不正又砍了一千元钱,后来花了4000元钱买了这辆车。(白色五菱宏光)2015年的时候,他加了一个叫黑车、水车交流群的QQ群,2016年,他先后买了四辆车,这些车都是偷的车,金色和银色的车是通过自称是石家庄的人认识青岛的两个人送过来的,青岛的人的手机号是“170“的号,和他交易完把卡给他了。(金色的五菱面包和银灰色的五菱面包车)昌河车是在这次之前,是石家庄的人来海阳送给他的,这辆车送给他的时候,挂了一副石家庄的牌照,第二三天又把那辆银灰色车送过来了。(银灰色五菱面包)尾号是178的五菱宏光车和金色的五姜面包车停在老房的后门口,从莱西偷的车停在老房的院子里,昌河面包和银灰色面包放在门口,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停在他父母家的院子里,从乳山偷的北汽幻速停在他的新房院子里的车库里,偷的黄色五菱宏光停在新房门口。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盗窃未遂车辆1辆,对该起盗窃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孙某提出其没有盗窃和收购车辆,在其处扣押的车辆是他人委托其改装的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案发后,赃车被追回,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孙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朱 义 全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李 培 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程程10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