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素莲、林德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素莲,林德满,赵东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素莲,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德满,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审被告:赵东旺,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上诉人陈素莲因与被上诉人林德满及原审被告赵东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2016)浙0328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素莲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缓交案件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素莲的请求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对上诉人陈素莲的请求不予准许,并再次通知上诉人陈素莲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2300元,但上诉人陈素莲仍未按期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素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李 劼��理审判员胡淑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方如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