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仕均诉王兴均、魏珍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仕均,王兴均,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567号原告:吴仕均,男,汉族。被告:王兴均,男,汉族。被告:魏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仕均诉被告王兴均、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仕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后仍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