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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吴仕均诉王兴均、魏珍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仕均,王兴均,魏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567号原告:吴仕均,男,汉族。被告:王兴均,男,汉族。被告:魏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仕均诉被告王兴均、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仕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后仍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