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民初4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都蓝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世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蓝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世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4694号原告:成都蓝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张新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华,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莉,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世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张思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成都蓝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世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成都蓝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蓝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2.5元,由原告成都蓝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森人民陪审员 彭东人民陪审员 杨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