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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爱山与房美英、河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山,房美英,河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858号原告:张爱山,男,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丛台区柳林桥南北街69号2-5-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宇,男,汉族,1992年4月20日出生,.住丛台区柳林桥南北街69号2-5-1号。系张爱山之子。被告:房美英,女,汉族,1971年3月12日出生,.住邯郸县康庄乡后牛叫村富民二条。被告:河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风林诉房美英、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安风林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所签编号为:GF-2000-017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王宏涛借款纠纷经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判决。(2013)丛民初字第272号、273号判定王宏涛败诉。在查封王宏涛位于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58号滏新家园1-3-1��1-3-2两处房产时,房美英却出示了以上两处所有人为房美英的房产证,(房产证证号:0101195364、0101195363)。经查房产证是由被告于2010年颁发,但房美英在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房产证证号:0101195364,0101195363)所提供的购房合同、发票等手续虚假。有王宏涛及其妻刘应彦购房合同及开发商证明为依据。被告房美英骗取房产登记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房产关联人的合法权益。原告随后向被告提出交涉,要求撤销并更正诉争房产所有权登记信息,但遭到拒绝。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公正判决,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张爱山以房美英、河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次诉讼。经查,河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15日注册工商登记,于2008年7月2日注销工商登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河北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后,其法人资格已灭失。张爱山提起本次诉讼,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爱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新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连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