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9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洪财与袁溪、英荣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财,袁溪,英荣珍,朱孟艳,邱华龙,张金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6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财。被执行人:袁溪。被执行人:英荣珍。被执行人:朱孟艳。被执行人:邱华龙被执行人:张金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袁溪、英荣珍、朱孟艳、邱华龙、张金剑的银行存款1235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石学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