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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步金丽、赵洪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41号申请执行人:安戎萍,女,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枣强县枣强镇胜利北路毛家园企园胡同**号。被执行人:步金丽,女,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枣强县枣强镇人民东街广瑞小区*号楼***室。被执行人:赵洪福,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枣强县枣强镇人民东街广瑞小区*号楼***室。本院办理的申请执行人安戎萍与被执行人步金丽、赵洪福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步金丽、赵洪福自动履行完毕,该案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1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