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4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廖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403号原告:廖某,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柏乡县,被告:张某,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原告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廖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立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