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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廖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4民初403号原告:廖某,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柏乡县,被告:张某,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柏乡县,原告廖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廖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立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