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雷翠荣农户与刘焱清农户、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上张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翠荣农户,刘焱清农户,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上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26号原告雷翠荣农户。代表人倪秋燕,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刘业所,男,194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系雷翠荣之夫(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厚祥,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焱清农户。代表人刘焱清,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上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上张村雷家集。法定代表人彭光发,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雷翠荣农户诉被告刘焱清农户、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上张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文海桥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文海桥人民陪审员 夏 琳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