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吉日蒋平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5刑初114号 被告人 身 份 情 况 姓名 吉日蒋平 出生日期 1993年5月24日 文化程度 高中 民族 彝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职业 无业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 强制措施情况 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执行。 公诉机关指控意 见 公诉机关 公诉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杨卫亮 起诉书文号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第99号 指控事实 1、2016年10月6日21时许,被告人吉日蒋平在成都市温江区惠民路211号“四川农业大学”篮球场内,趁失主李某某不备之机,将其蓝色挎包(包内装有1部黑色“三星”牌S7EDEG(64G)型手机、人民币300余元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156元。 2、2016年10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吉日蒋平在上述地点,将失主蒋某某彩虹色挎包(包内装有1部灰色“华为”牌P9 Plus(64G)型手机等物品)盗走;将失主吴某某1部白色“小米”牌2A(16G)型手机盗走。经鉴定: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766元;小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18元。 3、2016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吉日蒋平在上述地点,将失主贺某某1部黑色“华为”牌4C(8G)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61元。 4、2016年11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吉日蒋平在上述地点,将失主余某某黑色挎包(包内装有1部“苹果”牌5S(16G)型手机1部、“苹果”牌5C(32G)型手机1部、人民币360元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苹果”牌5S手机价值人民币729元;“苹果”牌5C手机价值人民币467元。 5、2016年11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吉日蒋平在上述地点,将失主刘某的钱包(包内有人民币30余元、银行卡等物品)及1部白色“华为”牌G9青春版(16G)型手机盗走;将失主常某某的黑色钱包(包内装有人民币7元、银行卡等物品)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377元。 综上,被告人吉日蒋平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13071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查明的事 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判 决 理 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日蒋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吉日蒋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日蒋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 律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 决 结 果 一、被告人吉日蒋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吉日蒋平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456元;退赔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3766元;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418元;退赔被害人贺某某人民币461元;退赔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1556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407元;退赔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7元。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组织 判决日期 审 判 员 胡薇薇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