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孙纪顺与李石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纪顺,李石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848号原告:孙纪顺,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石良,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孙纪顺与被告李石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孙纪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纪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纪顺负担。审判员 韩立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