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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茹兵与王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兵,王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67号原告:茹兵,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孝,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娟,女,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建江,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茹兵与被告王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茹兵以本案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兵撤回对被告王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茹兵负担。审 判 长  何 文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虹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