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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健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6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健宇,住长春市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健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帅、范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健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0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张健宇酒后驾车在长吉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二道区九龙源公墓路口东200米处时将被害人路某撞倒,后被害人路某被其他车辆当场碾压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张健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路某系头胸部受机动车轮胎碾压外力作用致头胸部外伤、颅腔崩裂、肋骨多发性骨折,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张健宇犯交通肇事罪的书证、证人杨某、马某、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张健宇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健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健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0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张健宇酒后驾驶吉AW59**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长吉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二道区九龙源公墓路口东200米处时,将被害人路某撞倒,后被害人路某被其他车辆当场碾压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张健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路某系头胸部受机动车轮胎碾压外力作用致头胸部外伤、颅腔崩裂、肋骨多发性骨折,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健宇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长春市仲裁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张健宇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被告人张健宇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五十一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查获经过证实:2016年9月10日18时40分许,张健宇驾驶吉AW59**号小型轿车沿长吉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九龙源路口东200米全诺修理部前时,其车前部与行人路某接触,致行人路某当场死亡,肇事后张健宇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到现场将其带回大队处理。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健宇,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资格。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10日18时40分许,张健宇驾驶吉AW59**号小型轿车沿长吉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九龙源路口东200米全诺修理部前时,其车前部与行人路某接触,致行人路某当场死亡。公安机关决定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侦查。4.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张健宇经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9mg/100ml。5.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路某于2016年9月10日因交通事故死亡。6.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张健宇于2014年11月3日考取C1型机动车驾驶证。7.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吉AW59**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为张健宇。8.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9月10日18时35分,张健宇酒后驾驶吉AW59**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长吉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九龙源道口东200米处时,其车前部与行人路某相撞,造成路某死亡。路某其头部又被其他车辆碾压,碾压车辆逃逸,碾压车辆正在查找中。9.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证实:经长春市仲裁委员会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五十一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张健宇表示谅解。(二)视听资料1.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2.被告人张健宇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录像证实:被告人张健宇在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的情况,程序合法。(三)鉴定意见1.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照片证实:路某系头胸部受机动车轮胎碾压外力作用致头胸部外伤、颅腔崩裂、肋骨多发性骨折,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张健宇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路某无责任。3.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长)公(交)鉴(理化)字[2016]1557号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从送检的张健宇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45.88毫克/100毫升。4.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字[2016]878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吉AW59**号小型轿车右前轮护板上可疑斑迹、吉AW59**号小型轿车顶部可疑斑迹均未检出人血;在上述所检出的STR各基因座上,送检的吉AW59**号小型轿车风挡玻璃上毛发上可疑斑迹的DNA分型与路某血样的DNA分型一致,经计算,似然比为1.452×10-22。5.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字第SJCC0939R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①吉AW59**号小型轿车前风挡玻璃与行人头部接触碰撞,吉AW59**号小型轿车前发动机罩与行人躯体接触碰撞。②行人头部损伤形成原因为与吉AW59**号小型轿车前风挡玻璃接触碰撞后被其他车辆碾压形成。③吉AW59**号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无法确定。(四)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证实:事故现场情况。(五)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9月10日18时40分许,在长吉南线九龙源路口东200米处发生的交通事故死者是我丈夫路某。2.证人马某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9月10日18时40分许,我坐车沿长吉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就听到车前方有撞击声,前风挡玻璃碎了,司机张健宇说我好像撞人了,他就把车停到路边,下车看伤者什么情况。发生事故后他没有立即停车,向前驶一段靠路边停下车。他就到伤者旁边看了一下就回到车上,拿我女儿手机打电话报警,张健宇边打电话报警,一边往回走,这时后面驶来一辆大型货车又碾压伤者一下。3.证人刘某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9月10日18时40分许,我坐车沿长吉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就听到车前方有撞击声,前风挡玻璃碎了,司机张健宇说我好像撞人了,他就把车停到路边,下车看伤者什么情况。发生事故后他没有立即停车,向前驶一段靠路边停下车。他下车后不一会就回来,拿我手机打电话报警。4.证人邰某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9月10日18点40分左右我驾车沿长吉南线由西向东回家,经过九龙源东侧时看见一起交通事故,一个行人躺在路南侧,在人东侧八十米左右停着一台白色的小车,前风挡损坏。5.证人徐某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9月10日晚在长吉南线九龙源路口东200米处发生的事故我知道,我当时坐车路过现场。我当时坐在车内听到我丈夫邰某说前面路上是什么东西,我仔细一看路上躺着一个人,我说那不是人吗,又出事了,我叫他开车快些走,超过躺着行人后,发现行人前方路南侧停着一辆小型轿车,看见车两边有人站着,一个人边打电话边向躺着那行人方向走。6.证人王某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9月10日大约18时35分左右我驾车经过三道镇,我当时看见人在三道镇东侧的长吉南线南侧的路边,距路边有约2米多,在分道线上,头向北脚有点向南斜着趴在地上不动,一辆白色的小型车停在距人约六十米左右的路边,我经过时司机正向车后人趴在地上的位置走。7.证人金某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9月10日大约18时30分左右我驾车经过三道镇,我当时看到有一个人趴在地上,旁边站一个人打电话,行人趴在长吉南线路南侧,距离路边有3米左右,在分道线上,头朝北脚朝南有些斜着趴着,一动不动,在行人前面有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停在路南侧路边。行人脑部两侧有两堆白色东西。(六)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健宇供述证实:2016年9月10日18时40分许,我酒后驾车沿本市二道区长吉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九龙源公墓路口东200米,车前部将一行人撞倒后,我采取紧急刹车后把车靠路边在100多米停下,我下车走到伤者跟前,当时伤者趴在地上不动,我打的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这过程中我看见一辆红色的重型货车碾压该行人的头和胸部,120急救车来之后认定该人当场死亡。警察将我带到交警队。我和被害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总共赔偿被害人家属51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宇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健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健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健宇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具有监管帮教条件,对被告人张健宇可依法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张健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健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