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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史梦华、董君与武汉泰通缘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梦华,董君,武汉泰通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异4号异议人(案外人)史梦华,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申请执行人董君,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武汉泰通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君与被执行人武汉泰通缘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异议人)史梦华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异议人)史梦华称,本人在司法网络平台拍卖得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大厦2517、2518号二套房屋,现对其中的2518号房屋提出异议,该房屋结构现状与房产证上的结构明显不符,建筑面积可能与房产证上面积不符,要求确认该房屋实际面积,如与房屋产权证的面积不一致,应撤销该房屋的拍卖,全额退还该购房款。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董君与被执行人武汉泰通缘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武汉泰通缘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2016年1月20日申请人董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武汉泰通缘置业有限公司无现金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4日对被执行人武汉泰通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大厦A栋25层17室、18室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于2016年9月23日开始对上述二套房屋进行拍卖,同时进行公告,提醒有意购买者请务必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已确认,责任自负。案外人(异议人)史梦华在购房前已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2016年11月28日,案外人(异议人)史梦华通过网拍购买了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大厦A栋25层17室、18室,并于2016年12月15日签收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现案外人(异议人)史梦华认为2518室房屋内部结构与该房屋产权证所示图不同,对该房屋面积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认为,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武汉泰通缘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222号华南大厦A栋25层17室、18室房屋,异议人史梦华通过网拍购买了上述房屋,并已签收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应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异议人史梦华虽对其中的18号房屋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异议人)史梦华的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魏晓伟审 判 员  张小娜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