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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毕胜国、鲁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胜国,鲁树红,胡玉昌,汪明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569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87号。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胜国,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鲁树红,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毕胜国妻子。被告:胡玉昌,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汪明珠,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胡玉昌妻子。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胜国、鲁树红、胡玉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被告毕胜国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