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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陈水花、陈拾贰、陈连来与被申请人甘井心、陈丑老、高荫、陈渊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水花,陈拾贰,陈连来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水花,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拾贰,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连来,男,193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井心,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丑老,男,193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荫,女,193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渊民,男,194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再审申请人陈水花、陈拾贰、陈连来因与被申请人甘井心、陈丑老、高荫、陈渊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水花、陈拾贰、陈连来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所依据事实和判案逻辑,犯常识性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理由是:1.陈和睦与高荫共生育五个孩子,五个孩子均健在,一审法院未追加,属遗漏主体,致所查明的事实不清;2.被申请人陈述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早年或已倒塌,但没有证据证明仅凭一面之词;3.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土地房产所有证四至明确,产权清晰,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经审查,本案二审判决于2015年4月17日生效,陈水花、陈拾贰、陈连来于2015年12月1日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陈水花、陈拾贰、陈连来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水花、陈拾贰、陈连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高晓嵘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代理审判员  陈顺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翁云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