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垦利区郝家镇大务村村民委员会与盖平等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垦利区郝家镇大务村村民委员会,盖平,秦继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7)鲁0521民初251号原告:垦利区郝家镇大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盖文彬,主任。被告:盖平,女,汉族。被告:秦继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垦利区郝家镇大务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盖平、秦继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垦利区郝家镇大务村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垦利区郝家镇大务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垦利区郝家镇大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