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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赵永才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永才,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永才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永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中午,被告人赵永才至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花木市场经零路6号摊位,趁无人之际,先后分2次窃得被害人俞某放于该店门口盆景2盆,其中长寿冠海棠盆景价值2700元、贴根海棠盆景价值268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赵永才另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永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俞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赵某的证言笔录,收条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材料、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永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处轻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永才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永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