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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舒雪华申请执行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开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雪华,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开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舒雪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兴隆镇。被执行人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魏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开成,男,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凉水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川1621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岳池亿联建材家居五金城应收的工程款在300000元内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