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向俊奎与高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俊奎,高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3434号原告向俊奎,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宣卓越、葛丹华,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鑫杰,男,199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俊奎诉被告高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向俊奎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