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2刑初5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8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老河口市。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河检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海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6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杨某驾驶鄂FX9**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老河口市洪山嘴镇向市区行驶,沿302省道由北向南行至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宋营村路口,因车速快、视线差,当发现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程焕时,往左打方向避让,将跟随程焕横过公路的陈某1(女,殁年15岁)、陈某2撞伤。杨某停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陈某1、陈某2被送往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抢救治疗,陈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1系重型颅脑损伤导致死亡。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已赔偿陈某1近亲属36万元,已赔偿陈某21.4万元,其行为得到被害人陈某1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到案证明、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照片、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证人程焕的证言;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1近亲属及被害人陈某2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陈某1近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祖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