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陆扬、韦凤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扬,韦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4执48号申请执行人陆扬。法定代理人陆汝雄。被执行人韦凤利。因被执行人韦凤利没有履行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扬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韦凤利给付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的抚养费共计6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5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陆扬的法定代理人陆汝雄同意被执行人韦凤利当日付抚养费6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陆扬的法定代理人陆汝雄负担20元,被执行人韦凤利负担30元。以上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东民初字第46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关于被执行人韦凤利给付儿子陆扬2014年10月至2017年3月的抚养费共计6000元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逸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方继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