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5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丕艳与张奴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丕艳,张奴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民初257号原告:李丕艳,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柳林县人。被告:张奴则,女,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柳林县人。原告李丕艳与被告张奴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李丕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愿与被告协商处理其间的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丕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李丕艳负担。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尤俊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