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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杨远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球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4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远球,男,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办公室雇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远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杨远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被告人杨远球为谋取个人利益,收取梁某(另案处理)支付的人民币4000元后,利用其在中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作的便利,通过“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系统进行违规操作,通过打印未审批通过证书、套打的方式,伪造了证件编号为Z0102、Z013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共2本,并交给梁某。经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实,未出具过上述编号为Z0102、Z0134的证书。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杨远球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自行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另查明,公安机关案发后缴获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编号为Z0102)。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远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远球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惩处。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杨远球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远球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伪造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书》(编号为Z0102)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烽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黎姗姗卜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