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生福与王建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福,王建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244号原告:李生福,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黑成营村农民。被告:王建亮,男,约40岁,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北宜武村农民。原告李生福与被告王建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闫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生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生福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