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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生福与王建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生福,王建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244号原告:李生福,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山西省清徐县王答乡黑成营村农民。被告:王建亮,男,约40岁,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北宜武村农民。原告李生福与被告王建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闫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生福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生福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生福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