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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诸暨市工艺经编厂门市部与杨理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工艺经编厂门市部,杨理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2405号原告:诸暨市工艺经编厂门市部,住所地:诸暨市大唐轻纺袜业城B区417—418号。投资人:杨文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军强,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理迪,男,196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彪,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诸暨市工艺经编厂门市部与被告杨理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诸暨市工艺经编厂门市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诸暨市工艺经编厂门市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傅刘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秀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