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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伟龙与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龙,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572号原告:王伟龙,男,住黑龙江省明水双兴乡。被告: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吕仲立,经理。原告王伟龙与被告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伟龙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