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伟龙与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龙,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572号原告:王伟龙,男,住黑龙江省明水双兴乡。被告: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吕仲立,经理。原告王伟龙与被告大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伟龙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家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