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11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邓军钢与张家界湘府国际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军钢,张家界湘府国际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11民初73号原告:邓军钢,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生,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界湘府国际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军邸路与桂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曾跃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奎,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军钢与被告张家界湘府国际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邓军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军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军钢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邓军钢负担。审判员 左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玉树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