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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敬如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敬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58号原告:黄敬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鹏(系黄敬如之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敬如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敬如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敬如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敬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黄敬如负担。审判员  刘德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赵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