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4民初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伟欣与张新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欣,张新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4民初183号之一原告:王伟欣。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跃辉,河北省曲阳县城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军。原告王伟欣与被告张新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王伟欣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欣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伟欣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王伟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京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白若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