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8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马建义与谢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义,谢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316号原告:马建义,男,回族,1980年1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和硕县。被告:谢丽梅,女,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和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义诉被告谢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义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建义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雪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