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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8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05

案件名称

马建义与谢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义,谢丽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8民初316号原告:马建义,男,回族,1980年1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和硕县。被告:谢丽梅,女,汉族,1965年3月9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和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义诉被告谢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义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建义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立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曾雪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